(2013)鄂崇阳法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刚辉与被执行人宋红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刚飞,宋红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崇阳法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龚刚飞,男,生于1968年7月25日,汉族,崇阳县人,农民,住本县天城镇史家渡村。被执行人宋红鹏,男,生于1973年8月21日,汉族,崇阳县人,职工,住本县沙坪镇沿河街1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崇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宋红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红鹏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红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红鹏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元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