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柏和平诉被告林亲平、彭宴成建设用地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和平,林亲平,彭宴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894号原告柏和平,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安民,冷水滩区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林亲平,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宴成,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和平诉被告林亲平,被告彭宴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和平于2014年9月25日以自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柏和平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柏和平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和平撤回对被告林亲平,被告彭宴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柏和平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