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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柏和平诉被告林亲平、彭宴成建设用地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和平,林亲平,彭宴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894号原告柏和平,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安民,冷水滩区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林亲平,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宴成,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和平诉被告林亲平,被告彭宴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和平于2014年9月25日以自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柏和平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柏和平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和平撤回对被告林亲平,被告彭宴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柏和平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