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会军与王世红、李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军,王世红,李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李会军。委托代理人宋学军,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红。被告李利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国阳,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晁於仲,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会军与被告王世红、被告李利敏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继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军的委托代理人宋学军、被告王世红和被告李利敏的委托代理人赵国阳、晁於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会军诉称,被告王世红、李利敏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7日,被告王世红、李利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自李会军处借得现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同日,原告分两次将200万元借款通过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转给被告,二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因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万元。被告王世红、李利敏辩称,借款事实认可,但二被告已经支付了180万元,尚欠20万元。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4月27日,被告王世红、李利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自李会军处借得现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以上看过。借款人王世红李利敏。”同日,原告分两次通过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将共计200万元借款转给被告李利敏的账号。二被告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4月18日,给付原告180万元。原告认可收到二被告的180万元,但称二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各200万元,偿还的是其中一次的借款,对本案的借款并未偿还。二被告认为是偿还的本案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取款业务回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对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的180万元不是偿还本案借款,被告亦认为是偿还的本案借款还款,故二被告偿还的180万元应认定为偿还本案的借款,对原告的收到二被告已给付180万元偿还的不是本案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二被告尚有20万元借款未偿还原告。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返还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红、李利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会军借款20万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李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10400元,二被告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继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