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健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健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6号原告:广州市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5号房203-1房,组织机构代码78608305-4。法定代表人:陈小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系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惠珍。被告:林健禧,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平洋、文晓波,均系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健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林健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雯人民陪审员  傅红亚人民陪审员  康国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蒲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