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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军、杨红艳、王梓、高芳、张振才、苏博、吴浩军、王普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杨红艳,王梓,高芳,张振才,苏博,吴浩军,王普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659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宇,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军。被告杨红艳。被告王梓。被告高芳。被告张振才。被告苏博。被告吴浩军。被告王普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刘军、杨红艳、王梓、高芳、张振才、苏博、吴浩军、王普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4元,减半收取3992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禚孝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