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向永会诉被告四川华勋金属彩印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永会,四川华勋金属彩印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619-1号原告向永会,女,1961年3月3日生。被告四川华勋金属彩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开发区深圳路西三段。法定代表人刘步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永会诉被告四川华勋金属彩印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