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与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 庆 渝 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与 云 阳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确 认 一 审 行 政 裁 定 书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云法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725-3。法定代表人李伏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德慧,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阳县重百大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4289340-X。法定代表人赵明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宝林,系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陈明军,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可明、王君,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明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高国民、人民陪审员代敦凤组成合议庭,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与第三人陈明军就工伤待遇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波审 判 员 高国民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桂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