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民初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正德与季文国、淮安市银河绿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德,季文国,淮安市银河绿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0216号原告陈正德。法定代表人严定宏,洪泽县朱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文国。被告淮安市银河绿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洪泽县三河镇桥南居委会养殖生态园。法定代表人翁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德诉被告季文国、淮安市银河绿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正德负担。审判员 陶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