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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远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杨远华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马爱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远华,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以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季 红审判员  孙克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飙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