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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洪洲与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洲,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汉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洲,男,1966年9月30日生。被执行人: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台北路西三段。刘洪洲申请执行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国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