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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辖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佟刚与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佟刚,龚卫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辖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路26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刚。原审被告:龚卫东。上诉人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松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佟刚、原审被告龚卫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民辖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佟刚起诉时提供了一份盖有上海松铁公司徐州东方大街项目部专用章及龚卫东签名的借条,对本案案由应由实体审理后最终确定,无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因本案其中一被告龚卫东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故佟刚向该院提起诉讼依法有据,该院对本���具有管辖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海松铁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海松铁公司负担。上海松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佟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上海松铁公司与龚卫东共同支付其工程款,但仅提供一张借条,且以盖有上海松铁公司项目公章为由要求上海松铁公司承担责任,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将款项交付龚卫东或上海松铁公司。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应移送上海松铁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佟刚在起诉状中陈述,本案系工程款转化为欠款纠纷,系合同纠纷,故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就被告住所地而言,佟刚起诉两名被告,其中被告之一龚卫东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海松铁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杨新祥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