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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枣阳农村商业银行刘升支行诉被告马兴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农村商业银行刘升支行,马兴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枣阳农村商业银行刘升支行。被告马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农村商业银行刘升支行诉被告马兴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农村商业银行刘升支行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兴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农村商业银行刘升支行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枣阳农村商业银行刘升支行撤回对马兴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枣阳农村商业银行刘升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