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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汪涛与李明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涛,李明金,陈中菊,李昆,张莹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24号原告汪涛,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杨述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明金,自由职业。被告陈中菊,自由职业。被告李昆,自由职业。被告张莹莹,自由职业。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庆虎,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汪涛与被告李明金、陈中菊、李昆、张莹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兰英人民陪审员  温楚权人民陪审员  李远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