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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志琪与银帆、陈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琪,银帆,陈玉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李志琪诉被告银帆、陈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843号原告李志琪。委托代理人梁威军,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帆。被告陈玉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琪诉被告银帆、陈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志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琼琼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