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洛信用社与阿尔阿比、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洛信用社,阿尔阿比,罗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洛信用社。住所地: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234号。法定代表人孙林,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阿尔阿比,男,39岁。被告罗梅,女,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洛信用社与阿尔阿比、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洛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洛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宜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衡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