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河执字第00091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王国琴与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扣押)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琴,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091申请执行人王国琴。被执行人华彬。王国琴与华彬民间借贷执行一案,2014年5月20日王国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白河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给付执行款10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华彬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给付100000元,交纳执行申请费14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华彬有陕gw5599白色现代轿车一辆,为保障权利人的权利顺利实现,应当对其车辆进行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华彬陕gw5599白色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李正意代理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