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夏xx与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夏XX,女,1980年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战胜,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XX,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原告夏XX诉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战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9月到2008年3月被告吸毒,后被劳动教养,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被告因贩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1月被告又因吸毒被抓,后被放回,未被刑事处罚。到2013年7月,被告称去新疆了,给亲戚帮忙,2013年11月,原告给被告打电话,是一个女人接的电话,那个人还给原告发短信,骂原告,现在那个女人和被告在一起。之后,被告电话停机,到现在再打电话也联系不上被告了。被告还经常赌博,被告、吸毒、乱搞男女关系,且被告长期离家不归,双方婚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以下均为复印件)结婚证一份;缴款凭证一份;从蓟县劳教所寄信的信封一份;短信复印件一份。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来院称被告长期吸毒、赌博、有外遇、长期离家不归,双方已无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庭审中,原告称被告长期吸毒、赌博、有外遇。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该事实。原告应当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由原告夏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昝淑娟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人民陪审员 王津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