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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19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封翠芳容留卖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封翠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9433号罪犯封翠芳,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2)腾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封翠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封翠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封翠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封翠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封翠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