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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石云峰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峰,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石云峰,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被告李艳,女,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云峰与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云峰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