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溪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燕新诉被告冯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新,冯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溪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赵燕新,男,1968年1月6日出生2,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被告冯金伟,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新诉被告冯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找不到被告,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燕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赵燕新负担。审判员 赵少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君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