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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范益雷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益雷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1461号罪犯范益雷。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2年9月25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361号刑事判决,认定范益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苏彭狱假建字第59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范益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菜班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范益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罪犯范益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益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