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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熊剑元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熊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白族,1948年12月2日生,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啦井镇。系本案被害人杨某父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6年6月16日生,白族,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啦井镇。系本案被害人杨某母亲。被执行人:熊剑元,男,普米族,1989年5月27日生,高中文化,代课教师,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石登乡。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熊剑元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兰刑初字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7736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剑元因犯故意伤害罪正在服刑。熊剑元家中共有五个兄妹,均已分家生活,父母年迈多病与其共同生活。家中只有三分干地,小猪一头,两只鸡,木楞房六间,没有经济来源,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属回龙村委会低保户,因家庭极为困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坪县人民法院(2013)兰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杨志斌执行员 :和志萍执行员 : 杨 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和江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