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津执字第7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魏福江申请执行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江,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784-1号申请执行人魏福江。被执行人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大东,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魏福江申请执行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9460元、执行费192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本案已执行6811元,尚有12649元未执行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魏福江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其它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执字第78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仕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