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兰承娇与李祥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承娇,李祥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兰承娇,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畲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李祥思,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兰承娇与李祥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欠款6万元及其利息、案件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记记录。被执行人房产的共有人除以上被执行人夫妻外,还另有一案外人共有,不适合拍卖。上述事实有本院协助查询通知书以及金融机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代理审判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