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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帅琳与深圳市奇之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帅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奇之康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5,06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85,066.50元(含执行费1,158.00元),并通过本院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帐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58.00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