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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孔卫文与王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冻结存款)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卫文,王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孔卫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清远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王升东,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原住韶关市曲江区。现下落不明。本院(2013)韶曲法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升东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升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的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本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世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