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刑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关于舒小东绑架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小东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刑执字第696号罪犯舒小东,男,生于1984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了(2011)中江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小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德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舒小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0月至12月,该犯在劳动中节约生产材料22号钩针100余颗;2014年2月23日上午,该犯的同改黄某某在劳动时工具坏了,该犯当即找来工具进行了修复。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获得标准分114分。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小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已交纳罚金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舒小东本人报告,以及罪犯何ⅹⅹ、刘ⅹ、李ⅹⅹ、黄ⅹⅹ等人的证词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小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对罪犯舒小东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小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顺波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