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保字第334-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继寿等与廖真贵、李敏、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鑫兴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寿,刘笙莲,胡仕群,王玉修,刘生琼,刘小琳,胡仕强,周慧君,黄澄,谭必再,左明凤,余兰,曾娉,周挺,廖真贵,李敏,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鑫兴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334-347号原告刘继寿,男。原告刘笙莲,女。原告胡仕群,女。原告王玉修,男。原告刘生琼,女。原告刘小琳,女。原告胡仕强,男。原告周慧君,女。原告黄澄,女。原告谭必再,男。原告左明凤,女。原告余兰,女。原告曾娉,女。原告周挺,男。被告廖真贵。被告李敏,男。被告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真贵,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鑫兴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真贵,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寿、刘笙莲、胡仕群、王玉修、刘生琼、刘小琳、胡仕强、周慧君、黄澄、谭必再、左明凤、余兰、曾娉、周挺与被告廖真贵、李敏、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鑫兴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旌民初字第3051、3052、3053、3054、3055、3056、3057、3063、3064、3065、3066、3067、3068、3069号]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29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继寿、刘笙莲、胡仕群、王玉修、刘生琼、刘小琳、胡仕强、周慧君、黄澄、谭必再、左明凤、余兰、曾娉、周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廖真贵、李敏、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鑫兴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李红所有的位于河东区塔山街23号东湖丽景7栋2-6/7-1号房屋1套;刘志彬所有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上南街132号4单元302室房屋1套;谭必再所有的位于市区东山北巷9号4幢3-1-1号房屋1套;周慧君所有的位于河东区峨眉山南路1幢1-5-1号房屋1套;黄澄所有的位于市区东街银东公寓2-3-3号房屋1套;周挺所有的位于河东区岷江东路南侧2-5-3号房屋1套;刘俊漾所有的位于河东区宝山街12号3幢2-1号房屋1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