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袁海森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海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647号罪犯袁海森,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阳城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小店刑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海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以(2010)晋市法刑减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35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海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袁海森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海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海森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赢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