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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共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晓吉与被执行人朱明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吉,朱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共执字第136号申请人张晓吉,男。被执行人朱明芳,女。申请人张晓吉与被执行人朱明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共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2月份开始,从被执行人朱明芳的工资中每月扣留、提取5000元,直至扣完2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燕审判员  马海东审判员  安顺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