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共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晓吉与被执行人朱明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吉,朱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共执字第136号申请人张晓吉,男。被执行人朱明芳,女。申请人张晓吉与被执行人朱明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共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2月份开始,从被执行人朱明芳的工资中每月扣留、提取5000元,直至扣完2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燕审判员 马海东审判员 安顺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