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韩永其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其,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906号原告韩永其,农民。被告王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其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其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永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由原告韩永其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