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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韩永其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其,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906号原告韩永其,农民。被告王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其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其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永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由原告韩永其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