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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邱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750号原告:邱某,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丁某,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