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邱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750号原告:邱某,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丁某,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