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8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许成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成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8687号罪犯许成江,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9)金义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成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6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成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成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成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许成江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成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