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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天民初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天民初字第0566号原告钱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陈柏青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豪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