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减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建兴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减字第1285号罪犯张建兴,男,生于1977年10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夹江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以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决前实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嘉州监狱提出,罪犯张建兴在服刑中,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获标准考核分105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兴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4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人民陪审员 辜敬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