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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孔某与孟某甲、孟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253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孟某甲,农民。被告:孟某乙,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