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孔某与孟某甲、孟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253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孟某甲,农民。被告:孟某乙,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