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商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与普乐迪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普乐迪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2274号原告:台州市椒江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百年。委托代理人:叶一春、俞薇薇。被告:普乐迪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椒江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普乐迪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椒江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普乐迪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乐迪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295元,减半收取10,6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6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