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成林与周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林,周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林,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6日。被执行人周志英,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0)庄韩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于201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志英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被执行人周志英拒不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志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水洛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志英的银行存款4050.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