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冀正华与王雨根、刘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正华,王雨根,刘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冀正华,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雨根,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刘红强,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正华与被告王雨根、刘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正华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正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正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沙林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