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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冀正华与王雨根、刘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正华,王雨根,刘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冀正华,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雨根,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刘红强,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正华与被告王雨根、刘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正华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正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正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沙林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