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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安市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18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安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安市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18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45-1号。法定代表人:吕永祥,董事长。被告:大安市安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人民路13号。法定代表人:翟明军2014年9月24日,本院收到吉林永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为吉林省白城市,故本案不归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少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