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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执民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荣杰与李玉生、李金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荣杰,李玉生,李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松执民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周荣杰。被执行人李玉生。被执行人李金红。申请执行人周荣杰依据已经于2013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商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处理,本案参与分配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款32387元。被执行人李玉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金红被本意按月扣划其工资收入用于支付本案及另案欠款。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4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87613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松执民字第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