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3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秉军与张宗军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秉军,张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3009号申请执行人陈秉军,居民。被执行人张宗军。申请执行人陈秉军与被执行人张宗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平执字第30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宗军所有的登记在彭文霞名下的位于平邑县示范小区沿街3单元3楼西家一套(房产证号:57××90),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宗军所有的登记在彭文霞名下的位于平邑县示范小区沿街3单元3楼西家一套(房产证号:57××90)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