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平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顾俊与徐强、陆惠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俊,徐强,陆惠明,徐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526号原告:顾俊。委托代理人:支骥安。被告:徐强。被告:陆惠明。被告:徐佳。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俊与被告徐强、陆惠明、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43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843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徐强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3、被告陆惠明、徐佳对被告徐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6月11日,因被告徐强、陆惠明下落不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被告徐强向原告借款843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12月30日,如到期未还,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承担。次日,被告陆惠明、徐佳以担保人身份在该份借条上签字,担保期限为二年。被告徐强取得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原告,被告陆惠明、徐佳也未履行担保之责。为本案,原告已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顾俊借款84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843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俊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陆惠明、徐佳对被告徐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惠明、徐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2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诉讼费3152元,由被告徐强、陆惠明、徐佳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志芳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