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减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龚明辉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减字第1208号罪犯龚明辉,男,生于1990年1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以(2009)武侯刑初字第3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该犯服刑期间,曾2011年12月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变更至2016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以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决前实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嘉州监狱提出,罪犯龚明辉在服刑中,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获标准考核分157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明辉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明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明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4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人民陪审员 辜敬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