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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商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与吴宛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吴宛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2248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负责人:周新颜。委托代理人:黄建影。被告:吴宛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诉被告吴宛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宛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宛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9元,减半收取1287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879.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虹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