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二终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衣守峰与冯占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衣守峰,冯占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二终字第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衣守峰,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占武,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衣守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冯占武原审诉称:原告与被告都是德惠市万宝镇老乡,2013年10月31日去沈阳打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亚泰城工地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返回德惠市中医院住院,诊断为头皮血肿、面部外伤、胸壁软组织损失,右小指远节基底骨折,住院6天,花医疗费1030.00元,交通费1560.00元。2013年11月1日原告报案,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8224.08元。原审被告衣守峰原审辩称:2013年10月31日在沈阳打工属实,我们四个人都喝酒了,我们下车后发生口角,原告给我打了,赵亮拉仗,双方都受伤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31日冯占武、衣守峰去沈阳打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亚泰城工地门口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打仗,衣守峰将冯占武打伤,冯占武受伤后于2013年11月1日到德惠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天,诊断:头皮血肿,面部外伤,胸壁软组织挫伤,右小指远节基底骨折,花医疗费1030元。出院后全休28天。2013年10月31日经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衣守峰同意赔偿,但至今未履行。原审法院认为:冯占武、衣守峰因琐事发生口角,衣守峰将冯占武打伤住院,其行为侵害了冯占武的健康权,冯占武应承担20%责任,衣守峰应承担80%责任,交通费用以8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衣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冯占武医药费1030.00元,误工费25天×120.74元=3018.5元,护理费4天×120.74元=482.96元、伙食补助费4天×50.00元=200.00元,交通费800.00元,合计:5531.46元的80%,即4425.1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其余由被告衣守峰负担200.00元,原告负担50.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由被告衣守峰负担86.00元,原告负担22.00元。宣判后,衣守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被上诉人冯占武一切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一审庭审时对被上诉人冯占武提供的医疗证明进行了错误认定,该证明无法确定被上诉人冯占武所遭受的实际伤害,上诉人衣守峰在庭审时曾提出异议,法庭没有采纳。一审法院责任划分不正确。整个事件中,首先导致事件升级的人是被上诉人冯占武,正是由于被上诉人冯占武在醉酒的状态下首先殴打上诉人衣守峰,致使上诉人衣守峰受到了严重的攻击和人体伤害,上诉人衣守峰无法摆脱殴打和攻击,在维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予以还击,双方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根据整个事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上诉人所受伤害程度,上诉人衣守峰不同意赔偿。被上诉人冯占武二审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衣守峰与被上诉人冯占武酒后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上诉人衣守峰承认将被上诉人冯占武打伤,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冯占武的健康权,应对被上诉人冯占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诉人衣守峰与被上诉人冯占武的陈述及证据,综合本案情况,一审判决上诉人衣守峰对被上诉人冯占武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衣守峰以被上诉人冯占武亦将其打伤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诉人衣守峰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该项主张不能成为拒绝赔偿被上诉人冯占武的依据,应另案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衣守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洪权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