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紫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