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均。委托代理人何成琪。委托代理人何风。被告徐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