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京旺、张清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京旺,张清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冀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贤。被告:张京旺。被告:张清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张京旺、张清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聂振勇审 判 员 袁殿卿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