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韩宽长与张同军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宽长,张同军,安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950号原告韩宽长。委托代理人马旭(特别授权),鱼台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同军。被告安坤(曾用名安夫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宽长诉被告张同军、安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宽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宽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韩宽长负担。审判长 赵伟军审判员 李晓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蕊 更多数据: